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赛事活动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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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海模型赛事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单位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等违反竞赛纪律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  处罚

警告、通报、取消比赛成绩、比赛资格、执裁资格、禁赛、终身禁赛。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行贿、受贿、索贿,操纵比赛结果的;

(2)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纪律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5)对航海模型事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与赛事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五条  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运动队、参赛单位报告并经核实,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有多组队员参赛的队,在某项目比赛中,如有一名(组)队员故意阻挡、碰撞、犯规或利用犯规严重影响到成绩排名的情况,将取消该队该项目所有组的成绩,并对该队该项目所有队员禁赛一年。

第七条  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有侮辱性语言、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静坐示威等不良方式的,或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除临场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还将依据情节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禁赛两年。

第八条  在比赛中或竞赛期间,凡运动员对裁判员、官员及竞赛相关工作人员有暴力性违纪行为者,立即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禁赛四年。

第四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九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禁赛两年。

第十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竞赛监督席、仲裁席、裁判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貌质问、干扰工作者、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或唆使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判罚者,将被立即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及禁赛两年的处罚,并给予通报。

第十二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扰乱赛场秩序、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违纪行为者,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禁赛、取消在协会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比赛过程中,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有暴力行为者,立即取消该次比赛资格, 禁赛两年。

第五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四条  裁判员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或不遵守管理规定与赛区纪律,给予警告。

经裁判员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给予警告,调离重要岗位。

裁判员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十五条 裁判员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或赛前不参加裁判学习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其担任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十六条 经竞赛裁委会认定,裁判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裁判长意见,或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予撤销裁判员资格的处罚,终身禁止执裁。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项目裁判长必须接受赛事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十八条 经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非法行为的裁判员,终身禁止执裁,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假赛、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十九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它理由拒绝继续比赛。造成比赛延误的,一律按罢赛处理。取消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成绩。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二十一条  比赛服装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规定的服装(不符合大会规定的赞助服装及装备)或衣冠不整者,责令立即纠正。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队)未经竞赛委员会允许,报名报到后不参赛的并给竞赛组织和承办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据情节给予该运动员(队)通报批评、禁赛,直至取消该运动员(队)比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不良评论,不得在赛后向媒体公开指责裁判员,不得发表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参与者、赞助商的不良评论。对违规违纪者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禁赛,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协会同意,冒用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运航海模型竞赛。违规违纪行为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并依据从重原则。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涉及的处罚由裁判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协会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协会保留以法律途径进一步主张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取消参加该次竞赛活动各项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协会可参照本办法或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名词释义

一、赛事监督委员会

(一)职责

1、监督赛事活动的总体运行。

2、监督承办单位、参赛队、裁判员、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在赛事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二)组成人员

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纪检和各运动队领队共同组成。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

(一)职责

1、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

2、组织裁判员对运动员的比赛进行评议和裁定。

3、对违规的裁判员、运动员等进行处罚。

(二)人员组成

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各项目裁判长和裁判员组成。

三、仲裁委员会

(一)职责

1、对裁判委员会的竞赛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不服裁定的申请进行审理和判定。

(二)人员组成

由主办单位选派的具有行业威望且具有丰富比赛组织经验的若干(奇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