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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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项目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力悬挂滑翔机是指具有硬式基本构架,装配有动力的悬挂滑翔机。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动力悬挂滑翔运动进行管理。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参与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飞行人员,必须经航管中心批准的单位进行培训,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向航管中心申请办理《动力悬挂滑翔运动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五条 动力悬挂滑翔机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学员、飞行员和教练员;飞行员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六条 飞行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满16周岁;

  (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能听、说汉语,无线电通话口齿清楚;

  (四) 持有有效的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第七条 初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飞行学员条件;

  (二)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完成训练大纲初级飞行员驾驶术训练和飞行理论学习,经理论和飞行考试合格;

  (四) 在动力悬挂滑翔机上飞行时间20小时以上,其中至少包含30次单飞。

  第八条 中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初级飞行员条件;

  (二) 完成训练大纲中级飞行员驾驶术训练和飞行理论学习,经考试合格;

  (三) 在动力悬挂滑翔机上飞行时间1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高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中级飞行员条件;

  (二) 300小时以上的动力悬挂滑翔机飞行时间。

  第十条 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5周岁;

  (二) 具备中级以上飞行员条件;

  (三) 完成了规定的教练员培训,并具备理论、飞行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驾驶证每2年由航管中心进行一次定期审验,逾期未经审验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第三章 器材管理

  第十二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器材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动力悬挂滑翔机方可用于航空体育训练、竞赛和表演。

  第十三条 航管中心负责对航空体育用动力悬挂滑翔机进行统一登记注册,标志与号码应印制在左翼下方和右翼上方。

  第十四条 航管中心对动力悬挂滑翔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动力悬挂滑翔机档案,记载实际使用维护情况。

  第四章 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俱乐部

  第十五条 开办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 有适合开展动力悬挂滑翔机飞行活动的场地和保障条件;

  (三) 有当地空管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四) 有符合条件的动力悬挂滑翔机;

  (五) 具有必需的飞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 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具备第十五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成立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俱乐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 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 俱乐部的场地和空域使用许可证明;

  (四) 飞行员或教练员的简历、飞行员驾驶证或教练员合格证;

  (五) 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申办人在获得同意答复后,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或省级工商部门注册,注册后由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航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俱乐部对飞行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向航管中心申请办理培训单位许可证。

  第十九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积极开展动力悬挂滑翔运动;

  (二) 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 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五) 强化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飞行批准

  第二十条 使用动力悬挂滑翔机进行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报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国内举办动力悬挂滑翔比赛和表演活动,应按照《航空运动竞赛表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滑翔飞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滑翔飞行活动,所选择的场地要求平坦开阔,地面坚硬,面积通常不小于300×100米,净空良好,起飞和着陆方向左右各30度内无障碍物影响。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滑翔飞行活动,必须严格掌握气象条件,严禁在下列条件下飞行:

  (一) 地面风速大于8米/秒;

  (二) 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垂直能见度小于500米;

  (三) 强对流天气,有降水。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飞行活动,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配备无线电双向通信器材,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航管中心对在开展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航管中心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或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 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的;

  (二) 未办理培训单位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的;

  (五)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举办竞赛表演活动的;

  (四)(六) 无驾驶证飞行或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

  (七) 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