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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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力伞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所有裁判员进行考核并注册管理。

  第二章 动力伞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目前全国动力伞运动的情况,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

  第五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各省市航空运动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三章 动力伞裁判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动力伞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设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裁判,另设荣誉裁判员若干名。

  第七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三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批并注册。

  第八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国家三级裁判员两年并参加至少在三个地区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国家二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批并注册。

  第九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国家二级裁判员两年并曾三次担任全国以上比赛裁判员的,可以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批并注册。

   第十条 全国各省市航协可推荐本协会委员参加中国航协裁判员培训班的学习,经中国航协考核审批后注册为国家等级裁判员。

  第十一条 国家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裁判员,从事动力伞裁判工作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竟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 50 岁以上,可以由各地方航协推荐,裁委会评议,报中国航协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中国航协,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动力伞裁判员注册

  第十三条 中国航协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各级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二月五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十四条 国家各级裁判员应当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 50 元。

  第十五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和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动力伞裁判员选派

  第十七条 体育竟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十八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国家三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国家三级以上。

  第十九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一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竟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动力伞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动力伞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 30 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中国航协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航协批准,由中国航协发出通报。

  第二十九条 受到赛会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会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