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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
    (20191223修改稿)航协会员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简称中国航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缩写为:ASFC。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支持和从事航空运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航联”)及相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际航联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推动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提高,并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航空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主办全国性航空运动赛事,研究制定全国航空体育竞赛制度、计划、规则,负责管理本项目在全国的竞赛活动,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和国家纪录,审理世界纪录报请国际航联批准;

    (三)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事项,加强与国际航联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四)按照有关要求,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等工作。

    (六)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扩大本项目的社会影响。

    (七)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器材的研制与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八)参与航空运动场地、器材、人员等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能力;

    (九)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团体和各界人士。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承接、承担和完成本会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或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国内外各类赛事,以及被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的权利;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体育活动;

    (七)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本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将按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专项委员会);

    (二)本会按有关要求,成立党委。

    (三)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各专项事务工作。各专项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名,经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

    (一)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等职务;

    (二)本会的负责人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体育行业情况;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席、秘书长;

    8.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原则上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9.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三)本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处理各项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本会会员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推选产生,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地方协会代表等组成。理事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后当选。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主席和主席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党委书记、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副秘书长参加。主席办公会不定期经常性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行使协会日常工作的决策职能。

    第二十五条 主席办公会具体职权如下:

    (一)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的聘任;

    (四)听取司库、各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九)负责本会日常各项工作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办公会;

    (二)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等人选;

    (三)指导、监督秘书长、司库及秘书处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在日常业务决策时,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六)维护本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七)发展本会与国际航联、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行职责期间,可由主席指定1名负责人行使职责。若主席不指定或因特殊情况超过60天无法履行职责,由排序在前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召开临时理事会,指定1名负责人代表行使职责,直至理事会选出新主席。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办公会决定。 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协调、督促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 委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委,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会工作的领导,协会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委书记参加主席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赛事管理及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属本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方式授权。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各项目国家队参加的比赛以及国际航联授权或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